VOCs无组织排放问题获各地高度重视,多省围绕VOCs废气治理深入实施各项政策行动,相关规范不断标准化,关于VOCs废气收集主要存在哪些突出问题?提出哪些系统检查要点?各行业需要注意哪些治理要求?企业该如何做好VOCs废气收集,采样、监测自查自纠避免踩坑?近期,多省发文关于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深度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帮扶工作,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开展 VOCs 废气收集情况进行抽测、治理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等多项部署。
中华环保联合会VOCs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牵头开展VOCs废气收集技术规范预研,针对废气收集这一VOCs治理行业的易忽视痛点问题展开工作。
2022年,生态环境部会同多部门,国务院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多省发布“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纷纷明确VOCs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重点工作,大力推进低效治理设施淘汰,针对VOCs废气收集率普遍偏低的现实情况做出部署,那么关于VOCs废气收集主要存在哪些突出问题?提出哪些系统检查要点?各行业需要注意哪些治理要求?
除以上内容,企业还需要注意加强物料运输、装卸环节管控,涉VOCs生产环节管控,制定“一厂一策”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方案及相关设施操作规程,注意台账记录及留存工作,积极主动安装、配合在线数据监测工作。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仍然是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在一轮轮的环保治理升级中,废气治理设施几乎已经成为了涉气企业的标配设施,但排放超标问题依然时有出现,废气排放监测数据“飘忽不定”,采集规范成难题。甚至在升级改造过程中现场条件也成为阻碍,那么企业该如何做好VOCs废气收集,采样、监测自查自纠避免踩坑?
聚焦治污设施“三率”,提升综合治理效率。废气不收集好就谈不上下一步的治理,废气治理设施装置后如不投用,更说不上收集、治理,运转设施还要保持高效的,提高废气去除率。“同启同停”,在处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VOCs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处理设施。
“适宜高效”,企业废气不得稀释排放,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VOCs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
集气罩是废气净化系统污染源的收集装置,可将粉尘及气体污染源导入净化系统,同时防止其向生产车间及大气扩散,造成污染。由于设备污染源和生产操作工艺的不同,相应集气罩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合理的设计和正确的使用对净化系统技术经济指标有直接影响。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 16758的规定。
相对而言,外部排风罩在VOCs收集系统中较为常见,其设计原则应遵守以下几点:集气罩应尽可能靠近有害物发散源,尽可能将污染源包围起来,使污染物的扩散限值在最小的范围内,以便防止横向气流的干扰,减少排气量。
集气罩的吸气方向应顺应有害物质发散规律,尽可能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充分利用污染气流的初始动能。在保证控制污染的条件下,尽量减少集气罩的开口面积,以减少排风量。
集气罩的吸气气流不允许经过人的呼吸区再进入罩内,集气罩的结构不应妨碍人工操作和设备检修。上吸罩的罩口大小不宜小于有害物扩散区的水平投影面积,侧吸罩罩口不宜小于有害物扩散区的侧投影面积;罩口与罩体联接管面积不超过16:1,排风罩扩张角要求45°~ 60°,最大不宜超过90°;空间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加装挡板。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对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μmol/mol,亦不应有感官可察觉泄漏。
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GB/T16758、AQ/T 4274—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米/秒(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对于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达不到要求的通过更换大功率风机、增设烟道风机、增加垂帘等方式及时改造。控制风速是反映局部排风设施控制有害物能力的技术指标,在设计时多采用控制风速进行设计,其原理就是使排风量在边缘控制点上形成能使有害物吸入罩内的风速。控制风速应在没有污染源的状态下,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且稳定后进行检测,检测点处尽量避免干扰气流。由于风速具有方向性,因此需采用具有方向性的热电风速仪测量控制风速,而且应按照仪器使用规程操作,风速仪上的方向指示点迎着风的方向。(当控制风速无特殊要求时,控制风速限值可按上表规定执行)控制风速限值应在不影响生产工艺的情况下,确保标准和技术手册中有特殊要求时,按其规定执行。早在2020年生态环境部就提出加快完善环境空气VOCs监测网,加强污染源VOCs监测监控,鼓励各地开展重点管控企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测,监控企业综合控制效果。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信息,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上表规定的限值。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 m 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排污单位应当《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 [1996]470 号)的有关要求对排污口进行立标、建档管理,按照 GB/T 16157—1996 等监测标准规范的具体要求进行排污口的规范化设置。VOCs去除效率监测,应在处理设施的废气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位置、采样孔、采样平台等监测条件。其中,为了保证烟气流速、烟气浓度、颗粒物等指标监测结果的代表性、准确性,要特别注意采样位置的规范性。
(来源:环保365)比较规范等采样设置位置示例
(1)排污口应避开对测试人员操作有危险的场所(周围环境也要安全)。
(2)排污口采样断面的气流流速应在 5 m/s 以上。(3)排污口的位置,应优选垂直管段,次选水平管段,且要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4)排污口的具体位置,应尽量保证烟气流速、颗粒物浓度监测结果的准确性、代表性,根据实际情况按 GB/T 16157、HJ 75、HJ/T 397 从严到松的顺序依次选定。①最优:距弯头、阀门、风机等变径处,其下游方向要不小于 6 倍直径,其上游方向要不小于 3 倍直径 (GB/T 16157);②其次:距弯头、阀门、风机等变径处,其下游方向要不小于 4 倍直径,其上游方向要不小于 2 倍直径(HJ/T 75);③最后,距弯头、阀门、风机等变径处,其下游、上游方向均要不小于 1.5 倍直径,并应适当增加测点的数量和采样频次 (HJ/T 397)。
(1)安全要求:应设置不低于 1.2 m 高的安全防护栏;承重能力应不低于 200 kg/m2;应设置不低于 10 cm 高度的脚部挡板。
(2)尺寸要求:面积应不小于 1.5 m2,长度应不小于 2 m,宽度应不小于 2 m 或采样枪长度外延 1 m。(3)辅助条件要求:设有永久性固定电源,具备 220 V 三孔插座。
(1)采样平台通道,应设置不低于 1.2 m 高的安全防护栏;宽度应不小于 0.9 m。
(2)通道的形式要求:禁设直爬梯;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高度≥ 2 m 时,应设斜梯、之字梯、螺旋梯、升降梯 / 电梯;采样平台离地面高度≥ 20 m 时,应采取升降梯。
(1)手工采样孔的位置,应在 CEMS 的下游;且在不影响 CEMS 测量的前提下,应尽量靠近 CEMS。
(2)采样孔的内径:对现有污染源,应不小于 80 mm;对新建或改建污染源,应不小于 90 mm;对于需监测低浓度颗粒物的排放源,检测孔内径宜开到 120 mm。(4)采样孔的高度:距平台面约为 1.2 ~1.3 m。(5)采样孔的密封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盖板封闭、管堵封闭或管帽封闭。(6)采样孔的密封要求:非采样状态下,采样孔应始终保持密闭良好。在采样过程中,可采用毛巾、破衣、破布等方式将采样孔堵严密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