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AR≠检测,开展LDAR究竟应该怎么做?
发布时间:202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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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LDAR,可能行业人士也都不陌生了。从国家开始推广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并正式出台相关的国家技术指南,到目前为止也有7年时间了,这7年来行业内也是经历了各种风雨。
自国家推广以来,国内LDAR行业从高端服务走至低端需求,从神秘技术到比比皆是,很多人张口闭口对LDAR侃侃而谈,却又不是真正的深懂其管理内涵。所以目前国内LDAR行业的发展,明明应该是蓝海兴起的阶段,却被迫演变成红海惨烈的阶段。这究竟是怎么发展的呢,首先我们还是先从概念说起吧。LDAR是一项对工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泄漏进行控制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履行相关标准的重复性工作。该技术采用固定或移动检测仪器,定量或定性检测生产装置中易产生VOCs泄漏的密封点,并修复超过一定浓度的泄漏点,从而控制物料泄漏损失,达到减少环境污染的目标。
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 是环境中的一类典型污染物,对大气的物理、化学性质以及人体健康都有十分重要的影响。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早在上世纪80~90年代就开始通过实施LDAR控制VOCs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并且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效。21世纪以来,为有效控制我国工业源污染排放,LDAR技术被引进中国,自2012年起,我们国内在国家层面上对LDAR实施的要求逐步深入,相关配套政策和规范逐步完善。国家及省市先后出台了众多标准和规范,对LDAR的具体实施提出明确的技术要求。据统计,目前国内大部分重点省份的石化企业都已经开展多轮LDAR,而化工、煤化工、制药、合成树脂、涂料油墨行业等也陆续开展了LDAR检测工作。其实在我看来,LDAR工作不只是单纯的检测,而是企业安全、环保管理的一种长期有效的管控措施,它是一个长期管控的过程,而不是一蹴而就的措施。因此很多企业把目光着眼于“做一次LDAR就能减排多少VOCs”,甚至“做了LDAR就能达到什么标准”,个人觉得这种观念其实是偏颇的。
《石化装置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泄漏检测规范》Q/SH 0546-2012《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40号)《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 733-2014)《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2012年10月,原环境保护部、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 号),要求石化企业应全面推行LDAR,加强石化生产、输送和储存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监测和监管,对泄漏率超过标准的要进行设备改造。该规划首次将推行 LDAR 写入国家文件。2013年9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推进VOCs 污染治理,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2014年12月,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环发〔2014〕177号),要求2015 年底前,全国石化行业全面开展 LDAR 工作。2014年12月,原环境保护部发布《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 733—2014),规定了测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源的技术要求。2015年4月,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三项标准2015年11月,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 号),对石化企业实施 LDAR的工作流程、项目建档、常规检测、非常规检测、泄漏确认与标识、检测频次、泄漏修复、项目质量保证与控制、报告等内容做了规定。2017年9月,原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 号),提出石化行业和现代煤化工行业全面实施LDAR,制药、农药、炼焦、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等行业逐步推广 LDAR 工作。2018年6月,《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号),明确提出实施 VOCs 专项整治方案,并要求出台泄漏检测与修复标准,编制 VOCs治理技术指南。2019年5月,生态环境部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等三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 GB37822 首次明确了 LDAR 实施的三种典型违法情景。2019 年 6 月,生态环境部发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明确要求石化行业深化 LDAR 工作。2020年9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地方各省也先后出台了大量的相关标准规范,先后有江苏、广东、浙江、上海、新疆、山东淄博、山东东营、四川,各省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对 LDAR 实施提出了更加具体和本地化的要求。
目前在开展LDAR工作的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企业自行开展,另一种是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开展,不管是哪种方式开展,目前为止都做得差强人意,并没有真正达到LDAR应该起到的作用和效果。经过“十三五”期间的督查发现,很多地区都发现了LDAR数据不符合逻辑、数据造假、发现泄漏不修复、应对修复、简单修复、延迟修复不备案等一系列问题。不得不承认,很多企业开展LDAR工作,主要目的就是“应付检查”、“完成检测计划”,因企业的不重视和应付了事,出现了LDAR检测公司和企业在工作开展中草草了事,也间接的导致了LDAR检测行业的低价竞争。这也就造成了如今LDAR开展工作中的乱相丛生的局面。个人认为,开展LDAR工作的真正目的和意义应该是:通过不断的检测和修复,来彻底降低安全隐患和VOCs排放,真正的达到减排增效的目的和安全控制要求,真正的实现和达到绿色化工,绿色企业的标准。LDAR工作是一个比较繁琐和具有相当技术含量的一个工作,现在好多第三方检测公司想当然的认为买上几台FID检测设备认个证就可以做了,实际上根本不是!就是在CMA认证上,也是管控了你的检测过程,在现场信息收集、拍照、建档、图片处理过程中还是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含量的,不是说单纯买台设备做个认证就可以顺利完成独立操作的。在山东东营、四川相继出台技术规范后,长三角地区、生态环境部现在也出台了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基本上都大同小异,基本上都严格规范了从建档、检测、复测操作流程和技术管理要求。
规范实施LDAR工作是实现工艺设备与管线泄漏环节VOCs减排的关键,也是避免LDAR项目流于形式的重要途径。生态环境部2021年下半年制定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十个关键环节,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名列其中,体现了国家对LDAR的管控治理迎来了新的阶段,针对企业LDAR检查工作将进一步得到重视。检测是标,修复是本。通过LDAR技术检测,能够及时发现泄漏点,及时修复以降低企业损失量。其实“修复”指的就是对泄漏的设备/组件进行修复。这里的修复就是通过工程措施,解决泄漏问题。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拧拧紧”,或者换个法兰片,甚至把整个设备/组件换掉。一些基础的修复方式有:(1)对于阀门与法兰泄漏情况,主要通过紧固螺栓和压盖的方式,增强密封效果;(2)开口管线由于直接连通现场环境,可考虑加装盲板或橡皮套等措施,进行二次密封;(3)对于机泵泄漏情况,可通过更换机封、调整泵的最佳工作条件,以达到最佳密封效果等等。此外,工艺和设备人员应加强日常巡检和维护,定期进行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只有找到泄漏点,正视它,积极去修复,认真修复,才能起到减排VOCs和杜绝泄漏安全隐患的作用。望企业不仅重视检测,更要重视修复。“十三五”期间,环保部门可能更多的关注于企业是否开展LDAR,开展LDAR的频次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发现泄漏点,检测时间是否满足要求展开监督和审查。但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强化,法律法规不断的健全,对于泄漏点是否彻底的修复,一定会被纳入法规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