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外公告:近年来,温州市认真落实环境污染问题发现和处置机制,初步构建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准精环境监管执法的模式。2022年第一季度,温州市鹿城、瓯海、瑞安、苍南、文成等地依托VOCs走航车、工况监控、空气自动监测站等智能科技手段及网格员精准发现环境污染问题,快速锁定并成功破获了多起涉气环境违法案件,为相关企业敲响了警钟,在“智慧监管”的天罗地网下,环境违法行为将无所遁形。同时,也为全市树立了科学执法、智慧执法、精准执法的典范,供各地学习借鉴。
(一)温州市鹿城区某鞋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案
该案件为温州市首例借助智能科技手段-VOCs走航监测车对鞋都工业区开展非现场监管,快速锁定污染物异常高值点位,精准查处制鞋企业未采取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案。
2022年3月29日,鹿城分局借助VOCs走航监测车对辖区重点排放VOCs废气鞋都工业区开展走航监测,快速捕捉到传统方法难以捕捉到的VOCs的短暂高值,将VOCs的浓度值按照从低到高分别显示为绿、黄、红等3种颜色。通过精确快速的监测和科学分析,判定园区某制鞋企业周边出现异常高值。鹿城分局执法人员随即展开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温州市某鞋业有限公司皮鞋成型流水线正在生产,但是废气配套治理设施未按规定开启使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排环境。执法人员当即对现场违法行为证据进行视频摄像取证,予以立案查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1、责令改正;2、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罚款金额人民币30000元。
典型意义:
对于工业企业相对集中且行业或污染因子相对单一的园区,可通过智能科技手段迅速准确地锁定目标范围,“快、准、狠”的智能工作模式使环境执法工作变得体系化、高效流转、精准触达。一是环境执法规范化。VOCs走航监测车和工况在线系统等科技手段的应用可以最大程度的保留证据,通过执法留痕、系统研判来提质增效。二是环境执法高效化。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常态化组织开展执法巡查,改变了传统的靠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单一低效的手段,激发了执法的活力和效率。三是环境执法精准化。“智慧环保”建设显威力,生态环境安全有保障,“人防+技防”的环境执法监管网络,让环境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走航报告显示的污染物异常高值点位
(二)温州市瓯海区某混凝土行业有限公司违反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案
该案件为发现机制典型案例,是瓯海区首例通过对空气监测点位空气质量数据的实时监控和巡查,发现PM2.5和PM10指标异常,进而通过排查发现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案件。
温州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管理系统数据显示,茶山空气监测点位的二月份下旬开始的PM2.5和PM10指数不断升高,这引起了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瓯海分局执法人员的警觉,进而对茶山空气监测点位周边的5个在建工地进行了排查。2022年3月2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瓯海分局执法人员对茶山街道内某混凝土行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砂石等物料往拌合站投料口装卸时,投料口未做密闭、遮挡、水喷淋等防尘措施导致扬尘逸散。执法人员现场固定证据,并开展案件调查。
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已责令立即整改,并拟处罚金额145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违法地点处在“环大罗山科创走廊”建设的重点区域内,该区域大规模大拆大建给当地的空气质量管理带来了很大挑战。自“环大罗山科创走廊”开始建设以来,瓯海分局通过广泛宣传及有力打击,各建设工地的物料堆场覆盖、运输车上路、装卸物料、工地施工等环节的防尘措施有长足进步,但依然有个别企业意识薄弱,顶风作案。而空气监测点位,能够反映出该监测范围内的空气污染实际情况及污染变化规律,为大气污染治理提供科学的数据支撑,助力提高区域环境质量。本案的亮点在于,执法人员有效利用当前先进的科学智能管理技术,加上对辖区内空气质量的敏锐洞察,实现对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下步,瓯海分局将继续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严厉出击各种扬尘排放违法行为,提升监测点位空气质量站位水平,为迎亚运、和“科教新区、山水瓯海”的建设打好坚实基础。
(三)瑞安市某废塑料加工厂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擅自投入生产直排废气案
该案件为充分发挥环境污染问题发现和处置机制作用,利用三级网格管理体系,精准快速查处一起生产废气直排的典型案件。
2022年3月24日晚上21点,瑞安市汀田街道工作人员在开展夜间巡查时发现位于汀九村温瑞塘河东侧的一加工厂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刺激性气味的浓烟,便立即召集瑞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二队、汀田派出所、汀田街道应急中心等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在执法过程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发现该加工厂正在从事废塑料造粒生产,有造粒生产线一条,现场堆放着大量废塑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直接排放环境,且加工厂业主现场无法出示生态环境部门的审批手续,执法人员当即对违法现场进行视频摄像取证。随后派出所民警将当事人傅某某传唤至瑞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二队办公场所,由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连夜对其进行谈话,进一步固定违法证据。3月25日汀田街道再次组织当地站所对该废塑料加工厂进行断电。截止4月18日该废塑料加工厂设备已清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已责令其限期改正,合计拟罚款金额37.0325万元人民币。
典型意义:
充分发挥环境污染问题发现和处置机制作用,特别是发挥网格员的问题发现能力,对于高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瑞安市已建立以市长为 “网格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一级网格,以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网格长”、辖区站所负责人等为成员的二级环境监管网格和以村(社区)支部书记为三级“网格长”、驻村(社区)干部为成员的三级环境监管网格。该案件就是依托瑞安市三级网格管理体系,精准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快速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典型做法。
(四)苍南县某包装有限公司涉嫌违法排放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案
通过工况监控平台巡查发现企业未运行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印刷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违法行为。
2022年3月29日上午9时30分许,苍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工况监控平台巡查时发现,苍南县某包装有限公司存在工况异常报警情况,立刻组织人员前往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包装装潢印刷生产项目,其印刷车间凹版印刷机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经过管道收集后排至楼顶的废气处理设施,但是楼顶的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工艺)未运行,风机未开启,废气未处理直接排放。
该公司违法排放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3月29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予以立案查处,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拟处罚款金额人民币48600元。
典型意义:
为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和处置机制,提升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智能化管理水平,2021年以来,苍南分局启动推行企业工况监控建设工作,建成企业工况在线监控分中心平台,落实专人工作人员,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通过这种用电采集终端,实现对企业生产、治污设施运行工况的实时监管,可迅速锁定违法污染源,实现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目标。截止目前,全县已有130多企业完成工况监控安装并联网。该案件主要特点为案件来源于企业工况监控平台。对于强化生态环境非现场执法能力具有显著意义,大大提升了环境执法效率和精准度。
(五)文成县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该案件经工况在线监测系统平台发现,通过大数据分析,精准执法。
2021年12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文成分局发现文成智慧环保平台电力监控数据存在异常状况,怀疑文成县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涉嫌未正常启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发现该条线索后,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文成分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开展排查工作。2021年12月16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文成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市文成县百丈漈镇同垟村的文成县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阀门生产,中频炉正在作业,顶吸集气罩未覆盖在中频炉上,布袋除尘设施未开启,中频炉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至外环境。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拍照录像取证后,12月17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文成分局对该单位进行立案查处。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最终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相关人员移送公安行政拘留。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工况在线监测系统平台发现的,是文成分局实现精准执法的一个典型案例。当今社会是互联网与科技的时代,要求环境执法也要与时俱进,充分利用好科技力量。文成分局充分利用好线上平台的精密监控作用,提升废气排放企业环境监管精细化水平,有效落实监管责任,提升精准执法效能。